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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中共首部党内“立法法”的八大亮点
2013-05-28 15:41 人民网  审核人: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详细】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详细】

两部重要党内法规的公开发布·四大焦点

焦点一 五年规划 首提编制党内法规五年规划

条例内容: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中央审定。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中央审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解读:

据了解,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编制‘五年规划’有利于加强党内法规建设的顶层设计和整体布局,明确法规制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保证其系统性、协调性和前瞻性。”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甄小英说,五年规划同五年一届的党代会相衔接,也有利于检查党代会关于党的制度建设要求的落实。

焦点二 法规起草 法规与群众利益相关应听群众意见

条例内容:

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解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说,党内法规姓“法”,就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反映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意志、利益,体现客观规律。《制定条例》在这方面作了许多创新规定,其中调查研究、听取意见主要在于保障民主性,专家论证主要在于保障科学性。

焦点三 审批与发布 草案交由负责法规机构审核

条例内容: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党内法规一般采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央各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

解读: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甄小英解释说,上述程序的修订,有利于解决一些地方制定党内法规过程中闭门造车、脱离群众、脱离实际、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以及由此导致的一些党内法规质量低,甚至存在与国法、党纪相冲突和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

焦点四 备案与清理 清理法规解决“红头文件”打架

条例内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中央备案,备案工作由中央办公厅承办。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内法规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权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解读:

条例细化了备案制度,正是配合这项制度,同步制定了《备案规定》。条例还增写了清理制度,据了解,中央正在全党部署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这在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甄小英说,这些做法有利于强化对党内法规的监督,解决“红头文件”打架等问题;有利于摸清“底数”,加快构建科学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有利于督促党内法规的实施,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严肃性、权威性。

两部重要党内法规的公开发布·八大亮点

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是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对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加快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具有重要作用。此次修订后的《制定条例》,由原来的6章33条增加为7章36条。纵观整个条例,八大亮点跃然纸上:

增加了实体性规定

《制定条例》将原条例名称中的“程序”二字删去,这是因为这次修订不仅完善了党内法规制定程序,还增加了制定工作的实体性要求,特别是对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作出专门规定,明确了哪些事项只能由党的中央组织制定、哪些事项可以由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或者省区市党委制定,这样有利于从根本上避免或者减少无权制定、越权制定、重复制定等无序制定现象,确保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将省区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活动纳入适用范围

原条例对党的中央组织和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制定党内法规的活动作了具体规定,但对省区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的活动,只在附则中规定“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进行”,这导致实践中一些省区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的做法不够规范。考虑到省区市党委是党内法规制定主体之一,《制定条例》扩展了调整范围,把省区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活动纳入其中。

完善了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计划

原条例虽然规定要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但规定得比较粗。《制定条例》专章对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计划作出规定,要求通过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这是第一次提出。”甄小英认为,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5年规划非常重要,同5年一届的党代会相衔接,有利于落实党代会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党的制度建设的要求,有利于加强党内法规建设的顶层设计和整体布局,明确党内法规制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保证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系统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强化了党内法规起草的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环节

《制定条例》明确规定,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条例对征求意见环节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一是规定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二是规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三是规定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这样修订有利于提升党内法规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

完善了党内法规前置审核程序

原条例虽然对党内法规前置审核也作了规定,明确“需经中央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中央办公厅负责校核,并向中央提出校核报告”,但对于审核什么、发现问题如何处理等均未作规定,操作性不强。鉴于此,《制定条例》将前置审核确定为必经程序,明确了合法性合规性等审核内容,规定了发现问题后的处理办法和程序,这样修订有利于更好地把住党内法规的质量关,防止党内法规草案“带病”上会。

明确了党内法规公开发布制度

原条例规定“有的党内法规公开发布”,导致事实上不公开发布的多、公开发布的少,不利于党组织和党员的执行和遵守。《制定条例》将其修改为“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要求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的以外,党内法规一般都应当公开发布,涉密的党内法规,在具备公开条件时也应当及时履行解密手续后予以公开。

明确了党内法规的效力等级

为正确适应党内法规,有效解决党内法规的规范冲突问题,《制定条例》对党内法规效力等级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二是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区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三是省区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全面确立了党内法规备案、清理与评估制度

《制定条例》专章对党内法规备案、清理与评估作出规定。一是细化了备案制度,规定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区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中央备案,备案工作由中央办公厅承办,具体备案办法另行规定。这样规定有利于加强党内法规的监督,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二是增写了清理制度,要求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内法规作出废止、失效或者予以修改等处理。三是确立了实施后评估制度,要求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权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这样规定有利于督促党内法规实施,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推动党内法规的及时完善。

两部重要党内法规的公开发布·重要意义

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的重要一步

两部重要党内法规的公开发布只是第一步。下一步,只有加大党内法规宣传普及力度,建立党内法规解释常态化机制,加强党内法规执行的督促检查,做好党内法规的备案、清理和实施评估等工作,才能确保党内法规落实到位、执行到位。可以预见,随着两部重要党内法规的深入实施,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统筹规划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的制定质量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一个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必将逐渐构建起来。【详细】

标志着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迈出大步

·“党章张力的展开与发挥,一靠执行,二靠具体党内法规。”目前各级各地正在深入学习十八大新党章,此时公开发布两个重要党内法规时机甚好,正所谓“新规渐磨,伐柯不远”。——中央党校教授叶笃初

·“两部党内法规的公开发布,表明新一届党的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建设。”通过规范党内法规的制定、审查、备案和清理活动,可以改进和提高党内法规的质量,使党内法规更好地发挥调整、规范党的组织和活动,促进从严治党,保障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作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

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

·“这两部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公布,表明新一届党的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建设,希望通过规范党内法规的制定、审查、备案和清理活动,促进从严治党,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这次中央以正式条例规范党内法规的制定、备案并公开发布,明确党内法规的地位和性质,实际上也是对全党的一次法制教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

·《制定条例》及《备案规定》的制定与发布,使党有了第一部正式、公开的党内“立法法”,对推动以党内法规建设为核心环节的党的制度建设,提升党的建设的科学化水平,丰富拓展执政党建设的新路子具有重要意义。——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甄小英

提升党内法规制定的前瞻性、民主性和科学性

·“编制‘五年规划’有利于加强党内法规建设的顶层设计和整体布局,明确法规制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保证其系统性、协调性和前瞻性。”——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甄小英

·党内法规姓“法”,就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反映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意志、利益,体现客观规律。《制定条例》在这方面作了许多创新规定,其中调查研究、听取意见主要在于保障民主性,专家论证主要在于保障科学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

保障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执行力

·这次修订增加了制定工作的实体性要求,特别是对党内法规制定权限作出专门规定,明确了哪些事项只能由党的中央组织制定、哪些事项可以由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或省区市党委制定,有利于从根本上避免或减少无权制定、越权制定、重复制定等无序制定现象,确保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同时,将省区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纳入适用范围,有助于解决省区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的做法不够规范的问题。——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甄小英

·“法的基本品性就是公开、透明,没有公开、透明的东西就不能叫做‘法’。”这样修订可以提高党内法规的知晓率,进而监督相应法规的贯彻执行,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治党的民主性、先进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

两部重要党内法规的公开发布·解惑

 

1.党内法规是什么?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1990年,党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正式使用了“党内法规”这一名称。

2.党内法规谁来制定?

    制定党内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3.党内法规分几种?

    党章:

    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党员义务和权利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

    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

    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由中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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