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持正确的宣传导向,加强宣传阵地管理,进一步规范校园宣传品管理和各类宣传纪念活动,营造文明、整洁的校园环境,构建和谐校园,按照《中共新乡学院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精神要求,经校党委会议同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宣传品是指条幅、展板、宣传栏、海报、纸质宣传材料、电子显示屏、有关公示内容等形式,在校内悬挂、摆放、张贴、发放或播放的宣传物品。各类宣传纪念活动是指围绕传统节日、重大事件、历史或伟人纪念日、校内各种主题活动等举办的活动。
第二条校园宣传品和各类宣传纪念活动的管理由党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统一实施,使用单位(活动举办单位)具体负责,坚持“谁使用、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校内宣传可依托校园网、LED屏幕、广播站、宣传橱窗等进行。确因工作等原因,需在校内设置宣传品的,需到党委宣传部申请报备,经党委宣传部协商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宣传活动。宣传物品必须在指定位置设置,否则一律按照违规宣传品予以清理。
第四条党和国家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日、纪念日和学校重大活动等宣传,由党委宣传部根据学校安排统一协调开展。
第五条各单位举办全校性的各类宣传纪念活动,要明确活动主题,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党的宣传政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举办活动前需向党委宣传部申请报备,经党委宣传部和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六条各单位因工作等原因需要设置宣传品的,需对宣传品的形式、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核,内容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德,坚持正面宣传,弘扬主旋律。
第七条各单位经申请报备的宣传活动,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不得破坏校园环境和设施,确保安全,应严格按照申请报备的宣传形式、时间和地点开展,不得随意改变。宣传结束后应按照报备确定的结束日期及时收回宣传物品。
第八条餐厅内、学生宿舍内宣传品日常管理由后勤管理处和学生处负责。各单位需在餐厅内、学生宿舍内开展宣传的,需向后勤管理处、学生处、党委宣传部申请报备,并严格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校外单位因特殊原因需在校内开展宣传的,需由校内联系单位按照上述程序申请报备,经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开展宣传,后期宣传品清理按照申报结束日期及时清理。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审批不得在校园内擅自悬挂、张贴、摆放条幅、海报、展板等宣传品,严禁在校内建筑物墙体、树木、灯柱、道路指示牌等张贴和悬挂宣传品。
第十一条禁止在校园内开展各类商业性、炒作性的宣传活动。一经发现,保卫处应及时制止,并清理出校园。因商业性、炒作性宣传活动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学校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党委宣传部负责对全校师生主办或参与的、涉宗教内容的讲座、论坛、研讨会、报告会等宣传阵地的审批、备案、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各单位和广大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本规定,共同营造和维护好校园环境。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学生处将加强对校园宣传品和各类宣传纪念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宣传品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及时清除,违规的宣传纪念活动要立即停止。对破坏校园环境、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等给学校带来严重后果的,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个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党委宣传部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