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办发〔2015〕52号)以及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高校党委政治责任加强论坛、讲坛等管理的通知》(豫教党〔2016〕5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意识形态工作,根据《中共新乡学院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院党字〔2016〕98号)要求,全面加强对我校学术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管理办法中的学术活动包括:形势政策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自然科学类报告会、学术研讨会、学术讲座、论坛等。
二、各单位组织学术活动,必须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强化管理,确保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促进学术繁荣的阵地。不得为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提供讲台和传播渠道。
三、各单位举办学术活动,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申报、审批、备案制度。
(一)面向全校师生举办的形势政策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须经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同意,报党委宣传部审批,经主管校领导同意,交党委宣传部备案方可举行(见附件1);其他类学术活动经举办单位党政负责人同意,报主管校领导同意,交党委宣传部备案方可举行(见附件2)。
(二)各院系(部)面向本单位师生举办的学术活动,经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同意,报党委宣传部审批方可举行(见附件3)。
(三)学生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等)举办的学术活动,经校团委审批同意,交党委宣传部备案方可举行(见附件4)。
(四)有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学者参加的学术活动,由举办单位党政负责人同意,经外事处审批,报主管校领导同意,交党委宣传部备案方可举行(见附件5)。
(五)学校承办国际、国内学术活动,由举办单位党政负责人同意,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同意,交党委宣传部备案(见附件6)。
四、举办学术活动,举办者要如实填写《新乡学院学术活动申报审批表》,报请相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举办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加强管理,规范程序,严格把关。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原则上应提前3个工作日、大型报告会等应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
五、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学术活动的报告人,举办者须报请外事处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由外事处报请省级相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人员发出正式邀请。
六、我校师生应邀到校外担任学术活动报告人,须经本单位党政负责人批准(见附件7)。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对获批的报告人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凡未经学校批准,我校师生在校外作此类报告、学术讲座等,其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我校师生作为学术活动报告人,都要对自己的报告内容等负学术、政治和法律责任。
七、举办者必须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和把关,如有必要,要事先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如发现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必须要求报告人对内容做出修改,如报告人不愿修改,不得邀请;在报告时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主办者要及时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同时要向党委宣传部及报告人所在单位如实反映情况。
八、经批准举办的学术活动,可以在学校网页发布活动公告,媒体在宣传报道时,必须征得举办单位和党委宣传部的同意。同时要将审批表复印件和纸质新闻稿件一同备案。对于未经批准召开的学术活动,校内外新闻媒体一律不作报道。
九、在校园网及二级网站上播放有关学术活动的影像资料,需参照上述要求的程序办理。
十、各单位要加强对学术活动的管理,对未经批准而举办的学术活动,一经查实,由党委宣传部对举办单位党政负责人提出批评;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一、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印发的有关规定及意见,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新乡学院委员会
2016年8月15日
附件:
1. 新乡学院形势政策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申报审批表
2. 新乡学院学术活动申报审批表
3. 新乡学院院系(部)学术活动申报审批表
4. 新乡学院学生组织学术活动申报审批表
5. 新乡学院邀请境外专家举办学术活动申报审批表
6. 新乡学院承办国际、国内学术活动申报审批表
7. 新乡学院校内专家参加校外学术活动申报审批表